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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(新交规实施新交法扣分规则)
日期:2012年10月8日 浏览[4853]

四、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,一次记2分: 

   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%的;
   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%的;
   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;
    行经人行横道,不按规定减速、停车、避让行人的;
   有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;
   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,不戴安全头盔的;
   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,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;
   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,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、穿插等候车辆的(我们称加塞的)。

    五、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,一次记1分:
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;
    不按规定会车的;
    机动车载货长度、宽度、高度超过规定的;
   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的。
此外,新规定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,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。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,并收回原驾驶证。驾驶证被依法扣押、扣留或者暂扣期间,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。对采用隐瞒、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记6分,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。
    新规定对于私家车的部分违规行为也将开始或加大处罚,首先是私家车超载;另外,未系安全带以前扣1份,新规增加到2分;违反禁令标志、禁止标线指示的,以前扣2分,以后扣3分;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如果开上路,也将被扣3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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